题目内容:
李某、左某、戴某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李某持股52%,左某34%,戴某持股14%。李某为娶娇妻需贷款购置婚房,准备向银行贷款300万元,要求甲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并未就此事项召开股东会,而李某伪造了左某、戴某签字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提供给银行,并向银行出具了担保函。现甲公司经营不善被法院受理了破产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为李某担保的决议无效 A.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为李某担保的决议无效
B.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为李某担保的决议不成立
B.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为李某担保的决议不成立
C.银行不得向甲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C.银行不得向甲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D.银行有权向甲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D.银行有权向甲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