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1日,甲、乙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甲车行向乙出售一辆比亚迪汽车,价款30万元,零首付,乙分20期支付(自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5万元),若乙欠缴到期价款达到标的额的1/6以上,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因该汽车无法定的质量保证期,若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自汽车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通知甲。否则,视为交付的汽车不存在质量问题。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了汽车。
2012年4月1日,乙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为了担保丙对乙的借款债权,乙以该比亚迪汽车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乙的朋友丁以其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均未与丙约定各自担保的债权数额和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2012年5月1日,乙为汽车投保交强险后(未投保商业险),将该比亚迪汽车出租给戊(具有驾驶资格),口头约定: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6万元。
2012年6月1日,戊酒后超速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己撞伤,给己造成损失共计35万元。交警认定戊为酒驾,由戊负全责。
2012年7月1日,乙欲从戊处收回汽车。乙为此咨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钟律师。钟律师认为,“契约必须严守”,在甲、戊租赁期间内,甲无权单方面终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7月2日乙又为此前往“君和律师事务所”咨询牛律师。牛律师认为,戊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对酒驾、摔死婴儿之类的犯罪分子没什么好客气的。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
2012年9月1日,乙、戊协议解除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该汽车的电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修理费需2万元),乙发现后立即通知甲,并请求甲承担维修义务。
2012年11月1日,乙又将该汽车出租给赵某,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2年,年租金7万元。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对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将汽车拍卖,被钱某购得。
问题:
1.在甲、乙的汽车买卖合同中,若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6时,甲是否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为什么?
2.2012年3月1日,甲向乙交付汽车后,汽车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3.在2012年6月1日戊给己造成的人身伤害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为什么?
4.在2012年6月1日戊给己造成的人身伤害中,若交强险保险金不足以弥补己遭受的损失,其他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在乙、戊汽车租赁合同期间,乙是否有权通知戊解除汽车租赁合同?对此,戊可对乙主张何种权利?
6.2012年10月1日,乙发现汽车电瓶质量问题并立即通知甲后,乙是否有权甲承担维修义务?为什么?
7.2013年5月1日,因乙未对丙履行到期还款义务,丙欲行使其对乙的汽车和对丁的房屋的抵押权。问丙在未对乙的汽车行使抵押权的情况下,能否对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2013年5月1日,钱某购得该比亚迪汽车后,赵某能够主张自己与乙的汽车租赁合同对赵某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