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3月10日,在省外某市设立销售分公司并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由电器公司在当地与相关单位签订了两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电器公司预付了一年的租金。2004年6月15日,电器公司收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要求电器公司在6月底前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1000元。电器公司认为分公司尚未开展业务,也未取得收入,而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更不能接受处罚。2004年7月30日,电器公司又接到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处罚决定书,要求电器公司办理其分公司的税务登记,并支付罚款5000元。电器公司于是向当地a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该事项为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该处罚是否可免除、是否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师可否接受税务行政复议的委托。请就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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