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题:
张三、李四、王五三人于2006年2月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张三用货币出资,李四用一辆汽车出资,王五用房屋所有权出资。甲公司组织机构中,张三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五任监事。经甲公司股东会同意,张三将该公司一辆汽车出售给自己。另外,张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多次将甲公司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炒股而赚了10万元。王五发现张三的上述行为后多次提醒张三,张三置之不理,王五无奈,欲将其在甲公司中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周某。王五将拟转让股权的情况书面通知张三和李四,李四表示同意,张三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过了45天也没有答复。当王五要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张三主张其也要购买该股权,但出价比周某低。此时,李四因个人与银行的债务纠纷,法院判决执行其在甲公司中的股权。
关于这家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张三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50万元 B. 李四用于出资的汽车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办理作为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C. 王五的房屋所有权应当变更登记为张三、李四和王五共有
D. 汽车和房屋所有权评估作价时,不得高估,但是可以低估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