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甲与乙,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甲与乙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于是,市环保局作出一项决定,甲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乙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甲与乙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各承担一半。甲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作出合理的行政征收数额;并认为甲厂处于河流的下游,自己只对农民的损失有轻微的致害行为,所以不应当与乙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作出确定。问:
(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2)假如你是甲的律师,甲如何实现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