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李某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1996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5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1996年3月停产。199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问题:
(1)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2)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3)李某能否针对问题1、2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诉讼?为什么?
(4)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5)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为什么?
(6)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7)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