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2年4月,营业地在中国的金鑫公司和营业地在荷兰的克罗公司签订CIF合同出口一批LED显示屏。5月8日,中国蔚蓝公司将合同项下的货物交由新加坡蓝泽远洋运输公司的“蔚蓝”号商船承运,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载明受《海牙规则》调整)。6月20日,荷兰克罗公司与德国欧普公司签订合同,转卖了仍处于运输途中的该批LED显示屏(中国、荷兰和德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并将全套单据交付给欧普公司。8月底,德国欧普公司在收货港凭提单在收取货物时发现该批货物出现了比较严重的碎裂损失,经查货物损失是因为7月中旬“蔚蓝”号船长驾驶船舶过失与希腊货船“Poseidon”号在法国某港口碰撞所致。 关于本案的买卖合同,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在中国金鑫公司与荷兰克罗公司的买卖合同中,货物运输和运输保险应由中国金鑫公司负责安排
B.在中国金鑫公司和荷兰克罗公司之间,货物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在荷兰克罗公司和德国欧普公司之间,货物风险自德国欧普公司收货时转移
D.在中国金鑫公司与荷兰克罗公司的买卖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故该合同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