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税务师事务所2011年接受某生产企业委托,代理该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事宜。5月该企业将自产的成本为100万元的钢材用于企业的厂房建设,在咨询注册税务师时,注册税务师认为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17万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填报。对于该事项,税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注册税务师的判断是正确的,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B.税务师事务所被处以1.70万元的罚款
C.税务师事务所要代企业缴纳1.70万元的税款及滞纳金
D.税务师事务所会被处以8万元的罚款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