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 年 3 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 20 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 200 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 50 万元、优质费 10 万元、其他价外费用 10 万元。
(2)提供 10 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 1000 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 1 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 900 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 1800 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 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将剩余的 100 公斤散装药酒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1.52万元。 (说明: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 10%,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 20%加 0.5 元/500 克)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
(4)说明甲企业将剩余 100 公斤散装药酒对外销售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如应缴纳,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