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李某为中国居民,2008~2009年在国外取得以下所得:(1)2008年从A国取得股息所得折合人民币8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l500元;从A国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折合人民币l2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600元。
(2)2009年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折合人民币25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元;从A国取得财产租赁所得15000元,已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800元。
要求:计算李某2008年和2009年在应在我国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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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