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甲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1年度所得税汇清缴于20×2年2月28日完成,20X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予20×2年3月15日对外报出。20×2年2月15日,会计师事务所对甲公司20×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现场审计人员关注到其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 (1)20×1年12月31 日,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1 000万元,甲公司了解到,乙公司发生暂时财务困难,该货款短期内难以收回。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应收乙公司货款将会有10%比例无法收回,因此在对该笔应收账款计提了100万元的坏账准备。20×2年2月1日,甲公司收到法院的通知,乙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经于20×2年1月20日申请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律师的估计,该笔应收款项的80%将无法收回。但甲公司管理层考虑到乙公司申请破产事项发生在20×2年度,因此未对20×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2)20×1年12月1日,甲公司将其自用的A、B办公楼改为出租,并同日分别与丙公司、丁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赁期开始13为20×1年12月1日。考虑到A办公楼所处地区具有发达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能够随时取得房地产交易的相关信息,因此甲公司将A办公楼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而B办公楼处于相对偏远的郊区,没有成熟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无法获取相关的公允价值信息,因此将B办公楼转为按照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截至到20×1年12月1 日,A办公楼公允价值为4 500万元,账面余额为6 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30年,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累计折旧2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20×1年12月1 日对A办公楼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4.500万元
累计折旧 2 000万元
贷:固定资产 6 000万元
资本公积一一其他资本公积 500万元
20×1年12月1日,A办公楼公允价值4 600万元,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万元 假定该事项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3)甲公司于20×1年12月25 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就下列事项做出决议:①将产品保修费用的计提比例由年销售收入的2.5%改为年销售收入的5%,并对此项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甲公司从20×0年起对售出的产品实行“三包”政策(即包退、包换和包修),每年按销售收入的2.5%计提产品保修费用;20×0年末,产品保修费用余额为100万元。公司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原计提的产品保修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基本一致,但为预防今后利润下降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决定,从20×1年起改按年销售收入的5%计提产品保修费用。
甲公司20×1年度实现的销售收入为20 000万元,实际发生保修费用500万元。按税法规定,公司实际发生的保修费用可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甲公司20×1年12月31日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1 400万元
贷:预计负债 1 400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25万元
(4)20×1年12月1日,甲公司因合同违约被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赔偿违约金1 000万元。至20×1年12月31日,该项诉讼尚未判决,甲公司经咨询法律顾问后,认为很可能赔偿的金额为700万元。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该项未决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和营业外支出700万元,并确认了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费用为175万元。
20×2年2月10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违约金500万元。甲、戊公司均不再上诉。甲公司未对上年度该诉讼事项作出调整。
(5)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10%股份的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投资账面成本为2 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 贷方余额800万元,20×0年末因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续价值下跌而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为800万元。20×1年以来,由于乙公司经营状况的根本好转,其股票市价也持续上升,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该10%股份的公允价值为2 200万元,因此,甲公司在原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范围内予以转回并同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的金额。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 000万元 贷:资产减值损失800万元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万元
假定本事项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要求:根据资料(1)至(5),逐项判断甲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判断依据。对于不正确的会计处理,编制相应的调整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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