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为非法获利在无实缴资本的情况下申请注册成立了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李某经王某介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按发票面额收取开票费的方法,以甲公司名义为M市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乙公司将其中的16份发票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李某采取上述同样方法,为N市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丙公司将上述发票向税务部门全部申报抵扣。下列关于涉案公司与李某的相关行为性质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虚开
B.甲公司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虚开
C.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介绍他人为自己虚开
D.李某的行为属于为他人虚开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