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资金借贷给其妻子投资设立经营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提起请求
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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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