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高甲、高乙、高丙系同胞兄弟,高甲与高乙均系某船务局员工,高丙系中学教师。高甲一直未婚,2004年,因精神分裂而生活难以自理,船务局口头通知高乙作为高甲的监护人。后因高乙搬家,离高甲住所比较远,照顾不太方便,高丙遂提出变更监护人,由其照顾高甲。高乙不同意,为此引起纠纷。高丙诉至法院。在法院作出判决前,高甲将邻居家赵丁的孩子打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经查,高甲每月生活费仅500元,无力支付该医药费。该损失的承担人是:( )
A.高乙 B.高乙和高丙
C.高丙
D.赵丁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