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W女士于西安利之星4S店购买一辆宾士牌轿车,双方签订了车辆购置合同。由于该合同系利之星合同范本,双方未就汽车质量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在支付全部价款后30日,利之星通知W女士可以到店提车。W女士及朋友在提车过程中发现该车发动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行驶,W女士遂拒绝提车。
西安利之星4S店与W女士就该问题展开协商:W女士要求利之星减少价款,利之星不同意。情绪失控的W女士遂大闹利之星4S店,坐在宾士汽车上哭,该事件被网友上传网络,迅速发酵成为微博热搜第一,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与讨论。随后,西安利之星开始危机公关。
W女士要求西安利之星在合理期限内重新交付一辆同品牌同型号汽车未果,遂书面通知西安利之星解除车辆购置合同。
2018年8月,W女士与西安利之星经友好协商,解决了相关问题。
W女士投资的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一辆玛莎拉蒂牌轿车设立抵押担保。因A公司资信情况不佳,应银行要求,W女士为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并在贷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但该合同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的范围。A公司与银行就设立抵押的玛莎拉蒂轿车签署了抵押合同,但并未登记。
2019年8月,贷款到期,A公司无力还本付息。银行要求W女士承担保证责任,W女士辩称:
(1)银行应先就A公司的玛莎拉蒂轿车行使抵押权;
(2)即便保证合同成立,因贷款合同中没有保证方式,故其享有先诉抗辩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W女士首次到店提车时是否取得了该宾士牌轿车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2)W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利之星减少价款?并说明理由。
(3)W女士是否有权解除与利之星之间的车辆购置合同?并说明理由。
(4)W女士主张银行应先就A公司的玛莎拉蒂轿车行使抵押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W女士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6)W女士的保证范围如何界定?
(7)W女士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