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一、试题 案情: 大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共有股东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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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内容:
一、试题
案情:
大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简称“大华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共有股东15名,均在公司任职。其中,宋一、李二、王三、钱四为持股比例最高的四名股东,其持股比例分别为31%、19%、10%、5%。另有股东丁五、张六等。宋一为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李二、王三任董事,监事会则由张六和职工代表小吴、小沈组成,张六任监事会主席。
大华公司的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股份”一章中规定如下:“公司股权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出售、转让。经董事会批准后可在公司内部赠予、转让和继承。
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公司章程“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一章中规定如下:“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认可,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该公司章程经大华公司全体股东签名通过。
2015年12月,钱四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退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于同日手书《退股申请》,提出“本人要求全额退股,年终盈利或亏损与我无关”。经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一同意,钱四领到股款50万元整。2016年1月,大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钱四退股的申请并决议“其股份暂由公司收购保管,不得参与红利分配”。
2016年,大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生待分配红利200万元,股东会决议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红利(简称“决议一”),后来董事会并没有执行此决议。王三对此表示不满,以大华公司和公司董事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2017年,大华公司与大鱼公司之间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大华公司以明显高于市价的价格从大鱼公司购入设备3台,合计300万元(市价仅为120万元)。后股东丁五和职工小沈分别发现大鱼公司由股东李二与外人阿强共同设立(阿强对设备买卖合同知情)。同年,大华公司财报显示本年度公司亏损180万元,丁五认为,正是由于该设备买卖合同导致了公司亏损。职工小沈则趁机向李二透露了自己掌握的情况,并向李二索要50万元“封口费”,否则将公开李二的行为。李二对此怀恨在心,在召开股东会的时候提出小沈滥用职权、妨害公司管理等问题,最终股东会作出决议罢免小沈的监事职务(简称“决议二”),小沈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股东会的决议。
问题:
1.大华公司的章程中关于“人走股留”的规定,是否违反《公司法》?为什么?
2.请分析2016年大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王三涉及“决议一”的行为?
3.丁五就其掌握的情况,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挽回公司利益?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
4.小沈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若不能,他应当如何救济?
5.结合本案,请你谈谈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理解,并阐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在哪几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完善?(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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