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王某、高某分别于2010年11月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动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双方发生了纠纷,张某、王某于2011年5月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要求被告甲公司返还张某、王某各自所交的保证金2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 其他费用1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3万元。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高某为共同原告, 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当庭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并判令甲 公司分别返还张某、王某、高某保证金各2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各1.5万元。双方均不服 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张某、王某、高某 作为上诉人,甲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张某、王某、高某认为甲公司 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 元。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甲公司因擅自使用张某、王某、高某的照片,向张某、王某、高某各赔偿1万元精神损失。判决生效后,甲 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请指出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2.如何评价一审判决,并说明理由。
3.请指出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4.如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并说 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