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走私IPONE手机获利五千多万元人民币,之后甲公司为掩盖其走私犯罪所得,欲通过某私营公司乙公司的账户将该五千多万元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并以预付款的名义转移至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乙公司虽然知道该笔资金的来源为走私犯罪所得,但是为了获取10%的手续费,依然予以配合将该五千多万元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并以预付款的名义转移至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关于对乙公司的评价,如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构成走私罪 B.乙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罪
C.乙公司构成洗钱罪
D.乙公司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