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0题)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B.甲为被告
B.甲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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