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为支付原材料采购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仅作成背书人签章,未将C公司名称填人被背书人名称栏即将票据交付给C公司。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入被背书人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
“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
8月3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X银行请求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在装修工程未能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在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时,F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3)F公司被拒付后有权向哪些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