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酒类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成本法核定抵扣进项税额。2021年6月经营业务如下:
(1)外购高粱一批生产食用酒精作为酒基,生产一批42度清香型白酒,当月销售25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
(2)将自产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添加相关配方调制成一批20度保健酒(有健字批号),当月全部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2万元。
(3)生产12度红酒一批,将90%的红酒对外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6万元,款项尚未收到。
(4)将剩余10%的红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含税售价为22.6万元,货已交付,合同约定6月30日付款。
(5)该企业当月结转酒类产品的销售成本5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40%。采购其他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0.5元/500克,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5)计算该企业当月农产品核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6)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