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0年7月间,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外贸公司在保证时增加了“我公司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条件,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2)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建筑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贴现)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有,应如何行使?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5)如果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