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预计在未来期间保持不变,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净利润的 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不计提任意盈余公积。2×20 年至 2×21 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资料一:2×20 年 1 月 1 日,因具备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条件,甲公司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当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值为 14000 万元,已计提折旧 3600 万元,公允价值为 12000 万元。假定原成本模式下的折旧政策与税法规定相同。
资料二:2×20 年 11 月 1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不可撤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在 2×21 年 2 月28 日以每件 3 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 600 件 M 产品,当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定金 180 万元。如果违约,甲公司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至 2×20 年 12 月 31 日,甲公司尚未开始生产 M 产品,因原材料价格上涨,预计 M 产品的单位成本为 3.2 万元。税法规定,企业因亏损合同确认的预计负债不允许在当期扣除,在实际发生时可以税前扣除。
资料三:2×20 年 12 月 1 日,甲公司董事会决定关闭一个事业部,且该重组计划已获得批准并正式对外公告。据此,甲公司对遣散员工进行补偿,共计 600 万元。预计推广公司新形象将发生成本 10 万元,对留用员工进行培训将发生支出 4 万元。
资料四:2×21 年 2 月 5 日,甲公司生产出 M 产品 600 件,单位成本为 3.2 万元。
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
(1)根据资料一,编制甲公司 2×20 年 1 月 1 日变更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会计分录。
(2)根据资料二,判断甲公司是否应选择执行合同,并说明理由,同时编制甲公司与该亏损合同相关的会计分录。
(3)根据资料二,编制甲公司因该亏损合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分录。
(4)根据资料三,计算甲公司与重组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金额,并编制相关的会计分录。
(5)根据资料四,编制甲公司 M 产品生产完成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