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南岸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郊区兴建新型有机化工厂,该化工厂系南岸市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甲、乙公司先后提出项目批准申请。南岸市规划局、环保局、土地管理局、建设局最后批准了甲公司建厂,乙公司认为上述批准行为侵犯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南岸市政府的上述四部门,请求撤销项目批准决定。法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项目批准决定程序违法,但是,撤销项目批准决定将造成国家投资重大损失、阻碍南岸市化工产业发展。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
A.法院通知原告追加甲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B.乙公司没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C.法院追加南岸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D.法院判决确认四被告作出的项目批准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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