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4年7月,美国亚逊公司与上海青松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亚逊公司以外币、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400万元出资,青松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和人民币合计100万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合营企业,合同报审批机关批准时,审批机关的接待人员对合同报批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以下各项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是:( )。
A.青松公司在没有和亚逊公司进行任何协商的情况下,即私自向审批机关递交审批材料,申请批准 B.合同规定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外方的出资占80%
C.亚逊公司和青松公司的非现金出资部分的作价金额由两公司自行协商确定,而没有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评估
D.亚逊公司作价200万元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产品国际市场的价格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