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6年3月,海杨市政府为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运输每立方米林木资源交纳税费5元,扣缴义务人在交缴税费后,凭税票领取“林木准运证”,凭此“准运证”方能将林木运送外售。被告人甲某等人见伪造准运证倒卖有利可图,便于2006年5月至10月期间先后两次去湖南同乙某联系,让乙某伪造准运证上盖的印章两枚。尔后又让他人为其印制300本“准运证”,总价值100万元。伪造完毕后,甲某将此部分准运证低价售出,得款12万余元。问题:对甲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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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