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
(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
(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
(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
(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
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
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
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
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和董事长、副董事长委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确定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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