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0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某住宅小区建筑项目公开招标,共有A、B、C、D四家建筑公司参加投标,结果由B建筑公司中标并于2010年4月5日在网上进行了公示。2010年4月17日,投标人A建筑公司以房地产公司与B建筑公司有串标嫌疑为由,向项目所在地建设局进行投诉,建设局受理投诉后,以其不是利害关系人为由(A建筑公司列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出具了驳回异议的报告并送达A建筑公司。2010年4月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B建筑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在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要求B建筑公司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消防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公司,B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于是,房地产公司迟迟不予签订合同,无奈B建筑公司只得诉至法院,但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中标通知书,但该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问题:
1.A建筑公司的投诉主体是否适格?其投诉程序有无问题?请说明理由。
2.A建筑公司对建设局的回复有异议的情况下,有何具体救济措施?
3.B建筑公司就争议问题提起诉讼,可向哪些法院提出?
4.房地产公司指定分包的行为有无不妥?请说明理由。
5.房地产公司应诉答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