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9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丙企业和丁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丙、丁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10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丙、丁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企业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丁企业则认为自己与丙企业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丁企业对自己的债务人戊企业享有4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丙企业、丁企业和戊企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丙企业、丁企业承担责任,由戊企业代替丁企业向自己偿还40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企业提出自己对乙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戊企业代替丁企业偿还4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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