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1年4月经四洪县政府批准,光明食品公司为该县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之一,证照齐全。2003年5月四洪县政府下设的临时办事机构县生猪办下发《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并且要求“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2003年5月22日,四洪县政府分管兽医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的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光明食品公司报请县兽检所对其生猪进行检疫时,该所即以分管副县长有指示为由拒绝。光明食品公司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光明食品公司诉《屠宰管理通知》违法,人民法院对此应予受理 B.光明食品公司诉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违法,人民法院对此应予受理
C.县生猪办为涉案被告
D.电话指示的分管副县长为涉案被告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