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植物油厂项目,占地24000m2,总投资3亿元人民币,在内地某市郊区新征地上新建,项目建设涉及到项目规划区域内的部分农舍拆除及厂内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包括厂区建设及由国家公路干线至该厂的一条长25km的三级公路,及路边2m宽一条排水沟。项目法人为该植物油厂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已经对项目进行了核准。招标人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表明选择不多于7名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资格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两步,其中初步审查中给出了详细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但详细审查中未规定具体的评审因素和标准,仅注明“在对企业实力、技术装备、人员状况、项目经理的业绩和现场考察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投标人名单”。
该项目有1 0个潜在投标人购买了资格预审文件,并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之前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依照相关规定组建了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递交的1 0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了初步审查,结论均为“合格”。在详细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没有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人逐一进行评审和比较,而采取了去掉2个评审最差的申请人的方法。其中1个申请人为区县级施工企业,有评委认为其实力差;还有1个申请人据说爱打官司,合同履约信誉差,审查委员会一致同意将这两个申请人判为不通过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对剩下的8个申请人找不出理由确定哪个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一致同意采用抓阄的方式确定最后1个不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从而确定剩下的7个申请人为投标人,并据此完成了审查报告。
【问题】
1.招标人在上述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哪些不正确的地方?为什么?
2.审查委员会在上述审查过程中存在哪些不正确的做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