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8年8月8日,甲污水处理厂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3000万元。同日,市环保局为甲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市政公司亦提供保证。约定当甲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其承担保证责任。次日,市政公司以其部分应收账款为前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借款到期后,甲未按时还本付息。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市环保局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B.市政公司对乙银行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主张
C.乙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D.市政公司在转让其已出质的应收账款时受到一定的限制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