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案情:2000年5月,市检察院收到一封检举信,揭露某国有公司偷税120万元的事实。检察院经调查后,认为该公司确有偷税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经检察长批准对该公司立案侦查。2000年7月2日检察院决定逮捕方某,并派检察院侦查人员将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方某聘请的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检察院提出需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提供保证人,并且认为方某有海外关系为防止其逃往海外,同时对其监视居住。7月9日方某向检察院缴纳了5万元的保证金,并且提供了保证人,方某被取保候审,同时被监视居住。后经侦查发现,该公司自1998年到2000年间,共偷税漏税50万元,检察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并将50万元作为税款上缴国库。该案于2001年8月1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认为对方某仍需采取取保候审,但鉴于方某在检察院已经被取保候审而且手续完善,所以就沿用检察院取保候审的手续,并且为了保证方某的人身自由,决定对取保候审期间连续计算。在审理过程中,基于被告人方某是被告单位某国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由方某同时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经法庭审理,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3年,缓刑3年,对该公司判处200万元的罚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试对被告人方某量刑过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抗诉期满后,一审法院即把对该公司判处的罚金交付执行。二审法院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量刑过轻,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7年。问题:该案中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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