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7 年 3 月 3 日,甲、乙、丙签订投资协议设立海虹公司,约定每人各认缴出资 30 万元并于公司成立后 3 个月内缴齐。2017 年 3 月 15 日,海虹公司经登记成立。2017 年 12 月 5 日,海虹公司因项目需要向河海公司借款 130 万元。借款届期时,海虹公司未还款,河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河海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河海公司发现甲、丙的认缴出资未到位,于是追加甲、丙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甲、丙承担责任。下列有关甲、丙出资行为及其后果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因甲、丙未出资,海虹公司增资时有权限制甲、丙新股优先认购权
B.甲、丙未出资行为构成对乙的违约
C.甲、丙的出资属于虚假出资
D.因甲、丙未出资,海虹公司有权限制甲、丙利润分配请求权
E.甲、丙未出资行为构成对乙的侵权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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