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四人合谋加害刘某。但四人未商议具体分工和计划,刘某最终死亡。经查明,赵某和钱某使用木棒殴打刘某。孙某使用拳头殴打刘某,李某手持铁棒在旁助威。刘某因头部受致命伤而死亡,但无法确认何人所为。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仿真练习)
A.因无法确认何人所致致命伤,故四人无需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B.根据共同犯罪的原则,四人均需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C.孙某使用拳头殴打刘某,不足以致死,故不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D.李某手持铁棒在旁助威。故不对刘某死亡负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