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海公司)与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简称经营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经营部销售给华海公司摩托车100辆,单价5 500元,华海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海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经营部一直未交付摩托车。一年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华海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査,南海公司将经营部承包给了杜某,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
试分析
该案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解析:
海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海公司)与南海公司进口商品经营部(简称经营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经营部销售给华海公司摩托车100辆,单价5 500元,华海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华海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但经营部一直未交付摩托车。一年后,经多次交涉未果,华海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査,南海公司将经营部承包给了杜某,双方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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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及该案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