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21 年 5 月底,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套供暖设备,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交付设备,购买总价为180 万元,平均分 3 期支付,3 个月内付清。为担保购买价款的履行,买卖合同签订后次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该供暖设备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1 年 6 月底,因急需周转款项购买建材,甲公司以上述供暖设备设定抵押向丙公司借款 50 万元,借期1 个月,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不久,甲公司聘请丁公司上门调试、检测供暖设备,欠付丁公司调试、检测费用 2 万元。
021 年 9 月初,因甲公司借款到期未能清偿,经丙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将供暖设备拍卖,得款 100 万元。丁公司得知后,主张对该供暖设备享有留置权,要求优先得到清偿。乙公司得知后则提出,甲公司最后一期购买价款 60 万元经多次催告尚未支付,主张就该拍卖款优先受偿 60 万元,且优于丁公司受偿。丁公司则主张其优于乙公司受偿,并告知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是否享有留置权?并说明理由。
2.就供暖设备拍卖所得,乙公司和丙公司谁的清偿顺位在前?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