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11年11月22 日甲房地产公司就-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乙建筑公司与其他五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乙建筑公司中标。2011年12月14日,甲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90 000 m2,中标价格500万元人民币,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乙建筑公司按甲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甲房地产公司同意了该意见。随后乙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配合甲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工程开工后,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致而发生了争议,故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甲房地产公司要求乙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丙公司,而乙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2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乙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
乙建筑公司将其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乙建筑公司指出,甲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签订合同是甲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乙建筑公司要求甲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96万元损失。但甲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甲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定损失,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