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30万元,以公司所有的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且依法作了登记。后甲公司又因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担保偿还合同价款25万元,将该汽车作为合同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乙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未经登记。根据上述案情,依照担保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若甲公司在贷款和合同欠款到期之前,未告知抵押权人(银行和乙公司)便将汽车转让给丙公司,则银行和乙公司有何权利?
2.若银行的贷款到期日在乙公司的合同价款到期日之后,则乙公司是否有权就汽车行使抵押权?如果可以,怎样行使?
3.若该汽车在运输途中翻下山崖,则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和乙公司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若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送到丁公司处修理。约定10天后完成修理二作,返还汽车。甲公司收到汽车以后,在3日内检查,检查认为修理没有问题,付给丁公司修理费。10天以后,丁公司已经修好汽车,但是拒绝将汽车归还,理由是丁公司认为自己有权得到修理汽车的费用,而要求行使紧急留置权。丁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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