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金某、李某、杨某、陈某、郑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伪造境外企业商务考察邀请函、境内企业在职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组织他人伪装成商务考察人员,骗取韩国驻上海领事馆签证,送往韩国从事非法务工。金某、李某、陈某分别拉拢、引诱欲出国人员,金某、陈某负责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和组织签证前的培训,杨某负责伪造韩国企业邀请函件、国内企业虚假证明,部分交由郑某打印成韩国文本。杨某单独或分别伙同李某、金某、陈某、郑某等人以每人人民币四万至五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酬金,先后组织黄某、姚某等七十余人次去韩国从事非法劳务。试问该案中如何定性?( )
A.五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B.五人构成共同犯罪
C.金某和李某构成主犯
D.杨某、陈某和郑某构成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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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