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公司2009年11月销售给B企业一批产品,销售价格2 000万元(不含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销售成本1 600万元。货款尚未收付。2009年12月25日接到B企业通知,B企业在验收物资时,发现该批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需要退货。A公司希望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并与B企业开始积极协商。
A公司在编制2009年度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应收账款 2 340万元(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项目内,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2010年2月8日双方协商未成,A公司收到B企业通知,该批产品已经全部退回。A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收到退回的产品,以及购货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的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假设该商品增值税税率17%,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假定计提的坏账准备税务机关均不允许税前扣除,除应收B企业账款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2010年2月15日完成了200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A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假定在退货发生前,A公司已计算了2009年的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说明对2009年度会计报表相应项目的调整数(不考虑现金流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