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6年,甲乙两国缔结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约定相互给予对方某些投资优惠。2008年,乙丙两国缔结了双边税收协定,约定相互给予对方某些税收优惠,该双边协定还规定,若甲国不反对,甲国也可从乙丙两国获得相同的税收优惠,对此,甲国没有做任何意思表示。2013年,甲国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外资立法,该法中涉及投资优惠的很多规定与甲乙两国双边投资条约的约定不相同。针对甲国的上述做法,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及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根据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甲乙双边投资条约内容不符的外资立法 B.若甲乙两国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未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该条约无效,甲国即有权通过与该投资条约内容不符的外资立法
C.甲国立法机构有权依据其国内立法程序制定并通过外资法,甲国的做法不违背其国际义务
D.本案甲国有权从乙丙两国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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