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鸿升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鸿升公司”),位于杭州市拱墅区顺天大厦12层,丁某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8月22日,拱墅区国税局向鸿升公司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拱国税稽检外字【2015】0126号)。随后,拱墅区国税局执法人员对鸿升公司的会计账簿和相关纳税材料、凭证进行了调查,发现鸿升公司存在逃税行为,遂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欲对鸿升公司追缴所欠税款、加收滞纳金并罚款3万元。国税局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首先,2015年11月27日向鸿升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拱国税罚告【2015】102号)。其次,2015年12月28日,向鸿升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拱国税罚【2015】264号),鸿升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表示不服,遂向杭州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国税局经过复议,将罚款数额变更为1.5万元。申请人鸿升公司对此仍然不服,先后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和杭州市国税局所在地的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如果鸿升公司要求拱墅区国税局对罚款决定举行听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鸿升公司有权要求听证
B.本案是否举行听证取决于国税局是否同意
C.国税局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鸿升公司
D.若宏达公司要求听证,东城区国税局应在收到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E.鸿升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