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Z、L和D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三股东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5%、15%和70%,戴小新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成立后,L将10%的股权转让给X。甲公司自成立起一直经营不善,长期拖欠乙公司货款。2018年2月.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受理并指定丙律所作为破产管理人。甲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由丙律所负责管理营业事务。甲公司不执行重整计划,经乙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甲公司破产。本案中,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重整的是:
A.乙公司 B.L
C.D
D.丙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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