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孟某将自己位于北京海淀区幸福小区2号楼2单元402室的房屋出租给李某,双方约定:租期1年,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月租金1万元,每月10日支付租金。李某均按时交付租金,但2019年3月10日,由于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导致李某未按时付清当月租金。3月12日。孟某将房屋卖给曹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曹某要求李某搬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李某有权以孟某侵犯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孟某和曹某的买卖合同无效 B.因李某迟延支付租金,孟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C.李某应当搬离。因曹某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不得以租赁合同这一债权来对抗曹某对该房所享有的所有权
D.李某不应当搬离,因为其租赁合同对曹某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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