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张某是中外合作2市发电有限公司民主选举产生的厂长,2000年9月在其任期之内,Z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市发电厂进行改制,并指示市经贸委将发电厂租赁给当地一私营企业主经营。在改制动员大会上,市经贸委宣布免除张某的厂长职务,由私营企业主就任发电厂厂长职务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市经贸委辩称:对发电厂进行改制的决定,虽然是由市经贸委发文并宣布的,但企业改制的决定是市政府作出的,改制方案是经市政府批准的,自己只是执行市政府的指示。所以,自己不是被诉行为的主体。同时,市经贸委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有权任免企业厂长并决定改革企业的经营机制,其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的企业改制决定虽然是依据市政府的指示,但最终在决定上署名的是市经贸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市经贸委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同时,被告市经贸委是企业的主管部门,其根据市政府的指示,作出的企业改制并任免企业厂长的行为,属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遂判决驳回原告起诉。问题:
(1)本案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市政府还是市经贸委?为什么?
(2)本案市经贸委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还是内部行为?
(3)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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