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泰达有限公司2015年3月成立,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60%。2016年3月,在未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经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形式通过了与文昌公司合并的1号决议。2017年1月,泰达召开股东会,准备对外投资一职业培训业务,投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80%,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通过该2号决议。关于以上两次决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1号决议不成立 A.1号决议不成立
A.1号决议不成立
A.1号决议不成立
B.2号决议无效
B.2号决议无效
B.2号决议无效
B.2号决议无效
C.决议不成立和无效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被告是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C.决议不成立和无效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被告是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C.决议不成立和无效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被告是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C.决议不成立和无效之诉的原告只能是股东,被告是公司,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列为第三人
D.即使决议被判决无效或撤销,泰达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
D.即使决议被判决无效或撤销,泰达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
D.即使决议被判决无效或撤销,泰达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
D.即使决议被判决无效或撤销,泰达依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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