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丙公司可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2016年3月8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100万元。同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了以自己为出票人、其开户行W银行为付款人、乙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00万元的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在该汇票上签章。 3月2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100万元,因此欲将其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要求对该汇票提供票据保证,鉴于丁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于是乙公司请求丁公司提供担保。后丁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 3月27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4月2日,丙公司持票向W银行提示付款。W银行以甲公司经营状况不景气、即将解散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退票理由书交给丙公司。丙公司欲行使追索权。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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