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油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发生如下业务:(1)开采原油8万吨,对外销售原油1.5万吨,其中包括三次采油的原油0.5万吨,原油不含税销售单价3000元/吨。(2)将本月自采原油3万吨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开采原油过程中加热使用自采原油0.1万吨;将上月自采原油30万吨用于对外投资。(3)支付石油勘探服务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8万元;购买开采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11.19万元。(4)承租一栋楼房,一楼作为职工食堂,二楼以上用于厂部研发机构。合同约定,租期5年,不含税租金共计180万元,按年支付。本月支付1年租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6万元,税额3.24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原油资源税税率6%,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关于该油田企业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自采原油无偿赠送给关联企业不缴纳资源税
B.开采过程中加热使用自采原油免征资源税
C.销售三次采油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D.应按照开采的原油数量和单价计算缴纳资源税
E.将自采原油用于对外投资应缴纳资源税和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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