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东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日常核算。主营业务为生产并销售产品。该公司2010年8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8万元,该借方余额均可用下月的销项税的抵扣。9月份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1)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20万元,增值税额为20.4万元,公司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一张。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用原材料进行对外长期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价格公允)。该批原材料的成本和计税价格均为82万元,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为13.94万元。
(3)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4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32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4)建造办公楼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万元,应由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为10.2万元。
(5)因自然火灾毁损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万元,尚未经批准处理。
(6)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2万元。
要求:
(1)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
(2)计算东方公司9月份发生的销项税额和应交增值税额。
参考答案:
答案解析: